79 神恩浩大篇
78 家庭敬拜篇
77 粉嶺辦學二十週年篇
76 信徒抗疫篇
75 購買碧濤校舍篇
74 教會年標篇
73 堂校維修篇
72 候任長老見證篇之三
71 候任長老見證篇之二
70 候任長老見證篇
69 按立長老篇之二
68 按立長老篇
67 竭誠事奉篇
66 興起青年篇
65 神的物當歸給神
64 基督徒看“事實婚姻關係”
63 防範異端篇
62 心繫奉獻篇
61 哀思致意篇
60 心靈關顧篇
59 投票會友篇
53 教育根基篇
52 翠華閘門篇
51 青少年中心篇
50 按立牧師篇
48 品格塑造篇
47 金燈臺二十年
46 優質教育篇
45 同心證主恩
43 教育差傳篇
42 教會發展篇
41 文字差傳篇
40 孩童奉獻篇
39 末日瘟疫篇
38 探溫篇
37 同心抗疫篇
36 領導管理篇
35 聚會安排篇
34 差傳篇之二
33 富恩篇
32 文字事工篇
30 屯門篇之二
29 屯門篇
28 差傳篇
27 各按各職篇
26 辦學傳道篇之四
25 辦學植堂篇之三
24 會籍篇之三
23 會籍篇之二
22 辦學植堂篇之二
21 團籍篇之三
20 辦學植堂篇
19 辦學傳道篇之三
18 辦學傳道篇之二
17 辦學傳道篇
16 團籍篇之二
15 學籍篇之五
14 學籍篇之四
13 雍盛篇之二
12 學籍篇之三
11 學籍篇之二
10 會籍篇
9 家籍篇
8 團籍篇
7 學籍篇
6 千禧勵語
5 牧養篇之二
4 牧養篇
3 同工篇
2 雍盛篇
1 幼兒中心篇

65 神的物當歸給神


親愛的弟兄姊妹們主內平安:

  當我們重生得救之後,整個人生的目標和意義都有了轉移和改變,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拯救我們的主而活(加2:20;羅14:8)。從聖經正面的教導中,一個重生得救的人,是由主來支配和掌管他的整個生命,包括他的時間、才幹、職業、言語、行為、態度、娛樂、學業、事奉、理想、思想、戀愛、婚姻、家庭、金錢等。所以,基督徒是如「燔祭」的一次過獻給神,又不斷的把生活當作「活祭」獻給神(羅12:1),並且看各樣美善的恩賜和各樣全備的賞賜是從神而來的(雅1:17)。這樣,我們的錢財、物質和擁有的一切,都是從神而來的。

  每一個信主的人都要思想:我為甚麼擁有一些財物?我當如何使用它?聖經說:「你要以財物和一切初熟的土產,尊榮耶和華。」(箴3:9)又說:「神的物當歸給神。」(太22:21)可見在神賜給我們各樣美善的恩物當中,有一些是「屬神的」,是我們自己無權使用和支配的。究竟哪些是「屬神的部分」?經裏有明確的教導:

  第一,在律法之前,亞伯拉罕奉獻十分之一給至高神的祭司麥基洗德(麥基洗德是預表基督)(創14:20),雅各亦許願要將十分之一獻給神(創28:22)。
  第二,律法書明文規定十分之一的奉獻,載於獻祭和節期的條例中(利1:1-6:23)。神的子民必須獻上初熟土產和頭生的(出13:1,12-15;利27:30-33;申14:22-26;民18:21-24),還有每三年之土產的十分一納為照顧貧苦及孤寡者(申14:28-29)。
  第三,以色列人之所以被神責備,是因為未將總收入的十分一獻還給神(瑪3:8-10);聖經將之看成是「奪取神之物」。
  第四,在新約的教導中,信徒樂意的起碼獻上十分之一。主耶穌贊同我們守十分之一奉獻(路11:42),只是責備懷不良動機的奉獻(例如假冒為善的法利賽人、亞拿尼亞和撒非喇)。神對人的要求是「多給誰,就向誰多取」(路12:48);人對神的回應是「樂意奉獻、必蒙悅納」(參林後9:7)。

  因此,「屬神的部分」應當歸給神。聖經明確地說:

人豈可奪取神之物呢?你們竟奪取我的供物,你們卻說,我們在何事上奪取你的供物呢?就是你們在當納的十分之一,和當獻的供物上。…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一,全然送入倉庫,使我家?教會?有糧,以此試試我,是否為你們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與你們,甚至無處可容。(瑪3:8,10)

  奇妙的是,我們奉獻,不是減少而是增加;在這段經文我們看到在神的要求背後,有更大的應許!

  按照聖經真理的教導,基督徒學習十分之一奉獻,乃是將所得的(每月的總收入)拿出十分之一來(創14:20),並且是將初熟的土產(優先撥出頭一部分,不是用剩的)獻給神(箴3:9)。若有其他偶然或額外的收入,也是按照這個原則來遵行。

  神對淫亂的罪(弗5:3)和偷竊的罪(林前6:10)是一樣的恨惡,十誡清楚命令我們「不可偷盜」(出20:15)。可惜有許多基督徒是「無知」(因為不明白聖經有關奉獻財物的教導)而在當納之物上犯了偷竊的罪;但更可惜的是另外有不少基督徒是「故意」去犯偷竊的罪,並且偷竊的對象不是「人」而是「神」!那是何等可怕又是何等令父神傷痛的事。無論我們過去是「無知」還是「故意」,但願從今開始,不要再犯偷拿神之物的罪了。

不可給魔鬼留地步;從前偷竊的,不要再偷。(弗4:27-28)

朱志偉牧師
2016年1月3日

[返回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