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弟兄姊妹們主內平安:
當我們重生得救之後,整個人生的目標和意義都有了轉移和改變,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拯救我們的主而活(加2:20;羅14:8)。從聖經正面的教導中,一個重生得救的人,是由主來支配和掌管他的整個生命,包括他的時間、才幹、職業、言語、行為、態度、娛樂、學業、事奉、理想、思想、戀愛、婚姻、家庭、金錢等。所以,基督徒是如「燔祭」的一次過獻給神,又不斷的把生活當作「活祭」獻給神(羅12:1),並且看各樣美善的恩賜和各樣全備的賞賜是從神而來的(雅1:17)。這樣,我們的錢財、物質和擁有的一切,都是從神而來的。
每一個信主的人都要思想:我為甚麼擁有一些財物?我當如何使用它?聖經說:「你要以財物和一切初熟的土產,尊榮耶和華。」(箴3:9)又說:「神的物當歸給神。」(太22:21)可見在神賜給我們各樣美善的恩物當中,有一些是「屬神的」,是我們自己無權使用和支配的。究竟哪些是「屬神的部分」?經裏有明確的教導:
第一,在律法之前,亞伯拉罕奉獻十分之一給至高神的祭司麥基洗德(麥基洗德是預表基督)(創14:20),雅各亦許願要將十分之一獻給神(創28:22)。
第二,律法書明文規定十分之一的奉獻,載於獻祭和節期的條例中(利1:1-6:23)。神的子民必須獻上初熟土產和頭生的(出13:1,12-15;利27:30-33;申14:22-26;民18:21-24),還有每三年之土產的十分一納為照顧貧苦及孤寡者(申14:28-29)。
第三,以色列人之所以被神責備,是因為未將總收入的十分一獻還給神(瑪3:8-10);聖經將之看成是「奪取神之物」。
第四,在新約的教導中,信徒樂意的起碼獻上十分之一。主耶穌贊同我們守十分之一奉獻(路11:42),只是責備懷不良動機的奉獻(例如假冒為善的法利賽人、亞拿尼亞和撒非喇)。神對人的要求是「多給誰,就向誰多取」(路12:48);人對神的回應是「樂意奉獻、必蒙悅納」(參林後9:7)。
因此,「屬神的部分」應當歸給神。聖經明確地說:
人豈可奪取神之物呢?你們竟奪取我的供物,你們卻說,我們在何事上奪取你的供物呢?就是你們在當納的十分之一,和當獻的供物上。…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一,全然送入倉庫,使我家?教會?有糧,以此試試我,是否為你們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與你們,甚至無處可容。(瑪3:8,10)
奇妙的是,我們奉獻,不是減少而是增加;在這段經文我們看到在神的要求背後,有更大的應許!
按照聖經真理的教導,基督徒學習十分之一奉獻,乃是將所得的(每月的總收入)拿出十分之一來(創14:20),並且是將初熟的土產(優先撥出頭一部分,不是用剩的)獻給神(箴3:9)。若有其他偶然或額外的收入,也是按照這個原則來遵行。
神對淫亂的罪(弗5:3)和偷竊的罪(林前6:10)是一樣的恨惡,十誡清楚命令我們「不可偷盜」(出20:15)。可惜有許多基督徒是「無知」(因為不明白聖經有關奉獻財物的教導)而在當納之物上犯了偷竊的罪;但更可惜的是另外有不少基督徒是「故意」去犯偷竊的罪,並且偷竊的對象不是「人」而是「神」!那是何等可怕又是何等令父神傷痛的事。無論我們過去是「無知」還是「故意」,但願從今開始,不要再犯偷拿神之物的罪了。
不可給魔鬼留地步;從前偷竊的,不要再偷。(弗4:27-28)
朱志偉牧師
201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