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心」常被誤以為一種身分的標誌,缺乏實質的内涵;基督徒聚會久了,「信心」成了一個屬靈的口語習慣,或停留於口中而沒有行動,這樣不單為人帶來生命的成長,並且這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毫無效用的(14-17節)。
信心的言行是基督徒不能推卸的本職,我們要坦誠面對自己,效法主基督言行的榜樣,用實際行動幫助別人,使別人因着經歷神的恩典和能力而帶出信心的行為。法利賽人自以為優人一等,他們不能行出神的心意,而我們也要自省:我們是否有口無心或者心不對口?是否常常表面予人盼望,實際不曾兌現?例如應允為別人的代禱卻又沒有實行。這樣便是虛假了。我們是否注重於表面的堂皇?只選擇自己認為值得的人施予幫助?我們幫助人,是否因為那人的地位和金錢?是否期待有所回饋?願我們忠心地幫助人,不分彼此,勿存留機心、待人有別。我們也要學習順服神的工作,使信心配合行為。從一個樹上的果子可以認出它的生命,透過一個人的行為亦可見他所信之信仰。我們的表現無法弄虛作假,一個人的生命是否成長,是能夠看得出來的,「沒有行為的信心」之命題其實並不成立。在此要說明:一個人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從一個基督徒表面的行為並不能倒推論斷他是否得救。我們要有理性上的信心,知道自己得救是因為耶穌基督的救恩,而非盲目的迷信;然而,也不可將我們的信心僅僅停留在“理性上認識神”的層面上,降到和魔鬼的信心看齊的地步(19節)。表面的信心只是個空殼,要留意自己是否有屬靈的內涵,切慎流於虛浮。
沒有信心行為的人甚至不能稱義(21-22節)。被雅各列舉的信心偉人亞伯拉罕和妓女喇合,一個是猶太人,一個是外邦人,二者雖身分懸殊、文化相異,卻有「信心帶出行為」之共通點。他們均以行為印證自己十足的信心,那信心是因為神的話可信。他們的信心是在神的話語上倚靠神,願以神的心為心,不惜付出巨大的代價去成就神的心意,神便以此為他們的義。基督徒「因信稱義」是因相信耶穌為我們的罪受死,且願意接受主的代贖。有人(耶穌)為我們贖了罪,我們的「信」就是要認那個替我們贖清罪債的人了。
最後勉勵弟兄姊妹:我們祈禱,是為了帶來做事的力量,所以不光要為諸事擺上禱告,也要求主幫助我們為了得着力量去服事神而禱告,為了行出所聽的道而繼續聽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