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這個問題,自四千多年前已出現(所多瑪、蛾摩拉未被滅亡的時候),直至現今仍沒有休止。所不同的,是現今的同性戀者於不同國家,更大膽爭取同性戀合法化、甚至成功取得同性婚姻之合法性。於香港,最近便有”性傾向歧視法案”的立法諮詢。由於對教會及異性戀者產生深遠的影響及同性戀者小數特權的問題,在社會上出現激烈的辯論。究竟,我們作為信徒,就同性戀及性傾向的問題,應持守怎樣的立場呢? 在上述經文中,我們可以從三方面對同性戀及性傾向的反思:
(1)同性戀是出於罪,而非出於神
無論從舊約到新約,聖經都明顯指出同性戀是罪,是神所憎惡的事,犯這等罪的人要被治死(利20:13)。神於創世時是造男造女,並以一男一女設立婚姻的制度,因此,同性戀並不是神的心意及神的計劃,而是出於人敗壞的慾望。所以,保羅於羅1:26-27中指出這些同性戀的人是「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行羞恥的事」,於是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2)神對同性戀是有絕對的審判,而非只是任憑
神的慈愛及公義是並存,祂於適當時間,對於人所犯的罪作出審判。所多瑪、蛾摩拉的人因犯著同性戀及淫亂,而遭神殲滅。主 耶 穌 在 世 時 ,亦 曾 警 告 不 悔 改 的 世 代 說 : 「 但 我 告 訴 你 , 當 審 判 的 日 子 , 所 多 瑪 所 受 的 , 比 你 還 容 易 受 呢 ! 」 (太 十 一 2 4)。至於他們“妄為當得的報應”是什麼。於今天來看,性病明顯是一種結果,愛滋病則是一個極端的例子。但他們陷在同性戀裏,不能享受正常的、神所設的那種與人的關系則是另一後果。
(3)我們對同性戀者是出於接納、而非認同
我們須有愛心去接納同性戀者,但絕不能認同他們同性戀的行為。如果我們不向他們清楚說明同性戀是罪時,我們反而是害了他們。其實,同性戀者最需要的,不只是我們無條件的接納,而是我們向他們指出同性戀是罪的真理,叫他們能承認罪過,勇於尋找合適的輔導及治療方法,幫助他們尋回正確的性傾向。我們更要讓他們知道,耶穌基督是能夠幫助他們改變,因為主耶穌基督的應許本是這樣有能力,來幫助他們勝過同性戀的試探 (來4:14-16)。
另外,我們須知道性傾向岐視條例立法後,會導致社會和家庭結構遭到破壞,道德倫理也會崩潰。我們須於這個時候,更認識聖經反對同性戀的真理,以便我們對這個問題作出正確的回應,並於政府推行立法下,表明我們反對的立場及原因,以保障我們的教會、信徒及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