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7日

十誡的再思(下)

黎志宏先生 講

經文:出埃及記第二十章12-17節

十誡中的首四誡幫助我們與上帝建立良好的關係,我們才可從中支取力量,與人和好;第五誡至第十誡,內容就是和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有關的。

五.孝敬父母:這是唯一帶有應許的誡命,「孝敬」的意義包括:
(1)使父母得尊榮:我們應當時常記念雙親的勞苦,欣賞他們對家庭 作出的貢獻,好讓他們享有當得尊榮。
(2)敬重:我們不應當因父母年老、不合潮流、身份低微而輕視他 們。
(3)照顧:奉養父母是子女的本份。耶穌重重責備法利賽人容讓人拿 供養的金錢作奉獻;他被釘在十架上時,也不忘交帶門徒 好好照顧他的母親馬利亞。
(4)順從:先要順服看得見的父母,才能懂得順服看不見的天父。我 們要多留心和體貼父母的需要。

六.不可殺人:「殺人」是指謀殺、蓄意殺害他人的生命(但不包括 戰爭、死刑、誤殺)。這誡命的主要原則是:人的生命 是神聖的,是由上帝所賜,都是上帝獨特的創造,所 以只有創造主才有權奪去生命。
殺人的衝動通常由仇恨、憤怒引起,所以耶穌說凡向 弟兄動怒的,難免要受審判。恨是罪行的開始,我們 當約束自己的怒氣。

七.不可姦淫:第七誡與第一誡的內容是平行的,上帝要求我們對祂 絕對忠誠,同樣也要求我們對配偶絕對忠誠。上帝看 姦淫為重罪。雖然現今社會將犯姦淫包裝得很浪漫美 麗,而又輕率隨便,但我們要緊記犯姦淫背後重大的 代價。大衛貪一時之快與拔示巴犯姦淫,結果他的家 庭瓦解、產生破口、無日安寧。正如保羅說的「順著 情慾撒種的,必從情慾收敗壞」(加六8)。

八.不可偷盜:任何形式的偷竊、掠奪、詭詐的行為都是上帝不喜悅 的。作生意的,要以誠實和公平交易,作美好的見 證;作僱員的,要避免公器私用,偷取公司的資源; 作僱主的,不得剝削和壓制員工。擁有不該擁有的, 或沒有付出該付出的,也是偷竊。

九.不可作假見證:在任何情況下也不可說謊,要避免曲解別人的話 或傷害人的言論,使別人的名聲受到傷害,更 不要假借「愛心」在背後談論別人、議論人。

十.不可貪戀:第十誡探討的是態度問題。我們若看到別人的成就而 起的貪念,正是罪惡的根源。列王記上的亞哈王因貪 念發動,奪取拿伯的葡萄園,是犯了貪戀的誡命;後 來命人作假見證陷害拿伯,把拿伯殺死,取去他的葡 萄園,就是犯了第九、六、八的誡命。這一切的罪都 是由貪心起始。敬虔加上知足的心就是大利了。

總結:十誡的精神是積極的,為要保護我們,也幫助我們愛上帝愛 人。當我們將誡命應用在生活上,看重上帝的心意,我們從 中也得著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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