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是一條特別針對「陷害人」的誡命,本質跟「不可說謊」不同。聖經裏有一些「說謊」的例子是沒有被指摘的,例如收生婆欺瞞埃及王、喇合隱藏探子等事例。可見說謊未必直接害人,但作假見證卻是促意害人,例如耶洗別差匪徒作假見證陷害拿伯,就招悲慘的下場。
人許多時為了要得到利益而作假見證陷害人,這跟殺人一樣,都是立心的。人的心念怎樣,行為也便怎樣。因此,要處理的不是新生命,內心得不著轉變,他就只能「守」十誡,因此人不能靠行為得救。律法的總綱就是「愛」、愛是從神那裏來的,有神生命的人,不須刻意的去守十誡,也能自自然然的表現出十誡的德行。
雖說人不是靠行為得救,但主耶穌也看重行為,因為若我們有好行為的時候,「父便因此得榮耀」。一個正常得著重生的人,是會有好行為的,能夠產生行十誡的果效。雖然神沒有規限我們要行十誡才能得救,但我們不能讓這自由成為我們放縱的藉口,我們要真心真意的敬拜神。若我們不守十誡,不敬拜神,便是對神不尊重,神看見祂的兒女那麼不像樣,一定很難過。
得生的作用,就是表達新的生命,我們若成為會飛的蜻蜓卻不肯飛,那著實可惜得很。我們要對得起賜我們新生命的神,便要讓新生命自然流露出來,健康地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