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中的十誡如妄稱神的名,不守安息日,犯姦淫,殺人等都是外顯的行為。至於第十誡是談論到內心的罪──貪戀別人所有的。神知道人心裏所想的一切,神有最終的審判權。
貪戀的意思是不滿足於自己所有的,要得著別人所有的。王上21章提及亞哈要得著拿伯的葡萄園,心中憂悶,不肯吃飯;其妻耶洗別得知此事後便獻計給他,教唆他去誣告拿伯,使拿伯被殺,然後佔據他的葡萄園。可見貪戀產生許多罪惡。貪財是萬惡之根,人因錢財加添自己許多煩腦。人貪戀別人的一切是不服神的安排,不安於自己所有的,要得非份之物,對神的安排抗拒和反對。
其實貪戀的心有其正面的作用:對屬靈事物的愛慕。
(一) 要愛慕神的話語
如初生嬰孩愛慕奶一樣。人不聽神的話,靈性便會死亡。聖經如我們到市場去買蔬菜食物回來,要經過烹調,合適人去食用。同樣地我們不單自己去讀,也從團契,主日學和崇拜中學習神的話語。
(二) 要追求愛
要得著屬靈上的愛,正如林前13章所提到的。
(三) 要愛慕作先知講道
要愛慕聖工,切慕擁有造就教會的恩賜。
我們要安靜在神面前等候差遣去事奉主。
(四) 要愛慕天上的家
來11:16「你們卻要羨慕一個更美的家鄉,就是在天上的,所以神被稱為他們的神,並不以為恥。」要思念天上的事,不是思念地上的事,因為天上是更美的家。